
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付瑞璇)两车相撞,无责一方竟也要赔钱?近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中无责的车主因未购买交强险,只能自掏腰包在法定限额内赔偿事故伤者各项损失19800元。
淘配网官网2023年12月,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某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车辆乘车人李某受伤。李某住院治疗近两周,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与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9800元。
王某认为,交警部门已认定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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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所称责任认定情况属实,这起交通事故中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
但关于“无责”是否等于“免赔”,杠杆炒股平台,实盘配资开户,股票配资资讯结果与王某的预料大相径庭。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这意味着,王某作为无责方,若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则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事故发生时王某所驾驶的车辆并未购买交强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王某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9800元。
“交强险的制度价值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础性、兜底性的权益保障,使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经济救济,分散社会风险。”法官介绍炒股入门,交通事故中无责一方的保险公司之所以仍需赔付,是因为交强险制度基于公共政策考量将无责赔付设定为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以确保受害人在任何情形下均能获得最低限度的救济。投保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受害人丧失了本可从交强险中获得的基础赔偿,故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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